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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2009-10-15 15:55:23 来源:张冲甫


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张冲甫

中国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祖师爷,教师推孔子,木匠举鲁班,医生数扁鹊,律师呢?知道的人不多,因为,现代律师职业发轫于西方国家。其实,律师职业也不全是舶来品,2500多年前的中国就曾出现过一位大律师——邓析,他应当算是中国目前十五万律师的祖师爷。

邓律师出身名门,曾官拜春秋时期郑国大夫,生性好辩,喜欢钻法律的牛角尖。从其掌握的学问来看,相当于今天的法学硕士或法学研究生同等学历。虽然家中并不缺钱,出于兴趣,邓律师经常代理民间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在诉讼中“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凭借严谨的逻辑推理和对法律内涵的精确理解,往往将公诉人或对方律师驳的体无完肤。

邓律师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国家刚刚制订通过的《铸刑鼎》是春秋时中原大地上第一部成文法(公元前536),比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早了近100年(公元前450年制定)。郑国人民欢呼雀跃,以生活在法制国家中而自豪。作为《铸刑鼎》起草委员会主任的子产相国终于松了一口气:“OK,国家从此实现民主与法制矣。”

邓律师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人,法律颁布后,他赶忙从庆祝大法颁布的游行队伍中挤到法鼎面前,逐字逐句地仔细研究起来,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法律问题很大呀”。邓律师的眉头皱得越来越紧。

因为该法律在颁布以前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邓律师发现的问题也就无法被立法机关获悉并采纳,严谨而勤奋的邓律师决定对该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完善,经过大约120天的辛勤劳动,终于修改完毕,邓律师立即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发表出来——刻在上等的竹简上,供有司及法律爱好者研究使用,人称《竹刑》。

由于《竹刑》逻辑严谨,文笔优雅,既富有前瞻性,又便于操作,很快赢得了一片啧啧称赞声,《竹刑》中的理论和基本精神被许多诉讼代理人引用,连法官也往往不自觉地倾向于以《竹刑》断案了。因“持之有故,言之成理”[1],同时又炉火纯青地运用了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对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案情事实巧妙地加以推衍,邓律师代理的案件败诉的很少,不少法官尊邓律师为“邓老师”。

有人到子产相国处,以邓析律师乱收费为由进行举报,希望司法部吊销邓析的律师执照。子产笑曰:“我连诋毁我的乡校都没处罚,单处罚邓律师一个人恐不好向国人交代哇。”[2]把案子压了下来。

《竹刑》出名后,邓律师的诉讼业务更是欣欣向荣,民间谚语云:“官司要想赢,邓析家中请。”邓律师的收费标准也很灵活,标的较小、法律关系明确的小案件收费很低,甚至一件背心、小瓢面粉都可以;对那些标的很大、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也不收取过高的诉讼费,往往是一件大褂或一只羊。因此,邓律师虽称不上“富甲一方”,但比一般的公务员工资高出了好几倍,他的坐骑在当地是个头最大的,相当于今天的大奔驰。

日子长了,有人开始不高兴了,“邓析不事稼穑,凭什么挣那么多钱?”“邓析好不懂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处处与官府作对!”[3];“邓析动辄鼓动民众维权、闹事,刁民日盛,长此以往,国将不国矣!”部分法院甚至内部规定,禁止邓析出庭代理。

有朋友劝邓析道:“邓兄,枪打出头鸟啊,你不如到南山疗养度假几年吧!”邓析摇摇头,“真理愈辩愈明,谁也没有权力剥夺我的言论自由和活动自由,我是靠自己的专业才能吃饭,又没贪污国家一文钱。”

公元前501年,继子产、子大叔任郑国执政官的驷喘以“擅自制订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析死刑,不得辩护,不得上诉,立即执行。邓析死后不到一年,郑国修改法律,全面采用邓析的《竹刑》[4]。从此,律师行业从中国大地上消失。直到清朝末期,沈家本奉诏修律,律师称谓才又荣归故里,此时,距离邓析去世已过2400多年。

邓析死后2500多年后的公元2006年,中国产生了15万律师。

(单位: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725完稿 曾发表于《天津律师》杂志)



[1] 《荀子·非十二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2]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3] 《吕氏春秋·离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言灌 哗。”

[4] 《左传·定公九年》:“郑驷 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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